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281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新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良君,新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居乐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9586XXXX。
法定代表人谢宗兴,易居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鄂1281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4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新源公司未受偿债权为48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281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了发现被执行人易居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尹华平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