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21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科技综合楼东区11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珍,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辽032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9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19年5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
2019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19年7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
2019年10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19年11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12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告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16日,合议庭合议终本。
2019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19年1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的账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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