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航联迪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2808号
原告:天津航联迪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5层J单元。
法定代表人:涂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天津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彦,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航联迪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航联迪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涉案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航联迪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3元,减半收取计9041.5元,由原告天津航联迪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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