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59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2号楼3层3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仁和路6号3幢1至4层101-212。
法定代表人:李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2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质保金等各项费用440 000元,给付方式如下: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之前给付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 000元;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轩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2021年12月25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申请执行人反馈,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被执行人下落情况。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2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立波
书 记 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