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马池口镇仁和路6号3幢1至4层101-212。
法定代表人:李驰
**与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9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623.75元,在招商银行由银行存款人民币26653.49元,本院对上述存款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经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办公。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物恒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9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卫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周万毅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