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402民初9591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广**省龙川县,
被告:广东长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广东长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 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清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