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402执1521号
***、罗一龙、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罗一龙、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4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432.03元。其中含:1.工资本金44047元;2.从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2月13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871.03元;3.受理费953元;4.执行费561元。第1至3项案款共45871.03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4项执行费561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