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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402执1523号
范明华、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范明华申请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4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35.3元。其中含:1.工资本金52000元;2.从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2月13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028.3元;3.受理费1127元;4.执行费680元。第1至3项案款共54155.3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4项执行费68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