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异18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石场,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凤梧村。
负责人:钟世雄,场长。
被执行人: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城南八路与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
负责人:林静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肖锋,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覃华丽,女,1985年5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石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锋、覃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于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桂1225执794号执行公告不服,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权属案外异议人***共同共有的《河房权证字第0×**》的房产查封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异议人是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在案涉房产已经居住多年,案涉被异议人无权申请查封拍卖案外异议人合法拥有的房产。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5执794号执行公告,要求案外异议人于2022年11月3日前迁出并腾空上述房产是错误的,也是无依据的。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石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锋、覃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22)桂1225执794号。被执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石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122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砂石货款537774.24元,违约金12568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9980元,案件保全费3610元,申请执行费91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执794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肖锋于2021年11月3日前清空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产内的所有物品。异议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权属案外异议人***共同共有的《河房房权证字第0×**的房产查封拍卖。
另查明,被执行人肖锋与异议人***于2001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25日,***与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万家怡园”认购书》。2007年7月21日,***及被执行人肖锋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广西河池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涉案房产。200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肖锋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作为财产共有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于2007年19月24日缴纳银行按揭手续费2393元。2008年4月18日,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就本案涉案房产作出河房权证字第0×**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肖锋,异议人***为共有人。
本院认为,一、关于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共有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产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产可以整体查封”。本案所涉房产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肖锋的共同财产,且均为共同共有,未区分份额。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异议人所提法院请求解除查封的请求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法院是否可以拍卖共有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在本案中,异议人***为房产的共有人,但该涉案房产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肖锋,被执行人肖锋对共有财产亦享有财产权益。因此,法院有权对肖锋在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财产权益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时,也应当保留异议人的相应份额,以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亦给予保障。因此,异议人要求停止对案涉财产拍卖的请求及理由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廖萧淳
人民陪审员 吴泽锦
人民陪审员 廖雅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良宇
书 记 员 潘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