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执2187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州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路与西环路交汇处一公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86141517A。
法定代表人:金政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40.2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54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