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34号
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蒙阳路东(阳光花园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446096022。
法定代表人:季德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良,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路与西环路交汇处西一公里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86141517A。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被告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平邑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系平邑县村民,且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亦在平邑县域范围内。因此,本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临沂东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窦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毅
书 记 员 王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