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顺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130号
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73781099M,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工业集中区(青蒲村)。
法定代表人:秦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F0QM6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章庄村冯家组。
法定代表人:蒋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云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满翔宇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