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685号
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7378109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4991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9元,减半收取2944.5元,由原告江苏华星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