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

申亮书与四川新佳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3民监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新佳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714166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申亮书,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465106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4086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四川新佳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申亮书、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渝03民终211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该裁定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倪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