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5709号
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诉***、***、肖四培、张延兵、沈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4元,减半收取计2,54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02元,由原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海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傅继瑜
书 记 员 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