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162号
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60804554C。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金江五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551359832。
法定代表人:高仰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0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9月7日本院收到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红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