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
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拂晓大道以西,宿州千亩园凯旋百年小区5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75641427J。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60804554C。
法定代表人:张云。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宿州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