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10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安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60804554C,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破产债权400万元(财产管理人:***诚会计师事务所)。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破产债权400万元(财产管理人:***诚会计师事务所),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