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3749号 原告:***,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3元,减半收取计35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