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4584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石围大田洋工业区C区汉海达高新科技园C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611809。
法定代表人伍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17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0532961915。
法定代表人黎万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9878.01元的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单号:62009128020180000074】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9878.0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 锦 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