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73号
原告: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176号。
法定代表人:黎万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28号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科研展销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加茂。
原告南京中儒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儒公司)与被告湖南九天信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信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0日,栖霞法院以原告中儒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审理。秦淮法院立案后,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秦淮法院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法人的住所。因中儒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南京市栖霞区,双方约定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栖霞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栖霞法院将本案移送秦淮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70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