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闻乃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58000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新安村境内的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因处置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张志东
审 判 员 赵成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朋飞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