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闻乃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民事调解:一、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被告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200吨/天养猪污水处理设计、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剩余未给付的工程款总额为220000元。此款被告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28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162000元;二、如果被告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58000元,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就58000元向法院先行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如果被告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未在2020年8月31日前足额履行上述款项162000元(不包含上述58000元),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工程款以236000元(不包含上述58000元)为总标的另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请求;五、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保全费1990元,均由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并通知其到庭履行谈话,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亦未能主动履行债务且未主动申报财产。
2、2020年9月11日、10月27日、11月16日、12月10日,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五次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东坎镇境内的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根据上述执行过程,承办人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江苏申牧畜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东坎镇境内的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姜朋飞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