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54号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木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91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九万九千一百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零一十一元,由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