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灿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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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5291号之一
原告:浙江灿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城11、12幢11-302室-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BU7639。
法定代表人:李永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燕、杨帆,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37号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6253661C。
法定代表人:朱晓林。
原告浙江灿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灿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浙江灿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鲍玉庆
人民陪审员莫建荣
人民陪审员段菊萍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欢
书记员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