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义三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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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066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进,浙江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三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




法定代表人:杨振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义三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7元(已减半),保全费1558元,由原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敬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