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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7820号
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
法定代表人:吕关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杜炜彪,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林。
被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众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鑫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