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15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小区南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1号楼401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 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