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初15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小区南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1号楼401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 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