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吐尔洪江·***,男,1973年08月01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1号楼401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吐尔洪江·***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2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吐尔洪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2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9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0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2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系统第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三次、第四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6、2022年12月5日,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法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7、2023年2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3年2月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479384.3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于田县人民法院(2020)新322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吐尔洪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阿力木江 ·吾不力
审判员 艾买尔江 ·赛都拉
审判员 肉孜·阿不都热合曼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蒙 建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