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景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景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园集聚区引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9669994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97600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城市景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豫14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永城市景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三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2年10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景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永城市景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是否有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没有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没有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张海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