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293号
申请人***,女,1971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李韶,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9760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9849.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9849.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