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淮北市烈山区蒋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1085号 原告:张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新村3栋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北某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中心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某蒋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蒋疃村。 负责人:田某某,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蒋疃小学校长,现烈山中心学校小学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某中心学校、淮北某蒋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