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1085号
原告:张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新村3栋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北某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中心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某蒋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蒋疃村。
负责人:田某某,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蒋疃小学校长,现烈山中心学校小学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某中心学校、淮北某蒋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