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6执842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6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97600G,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琼900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劳务保证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同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4年09月23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