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受与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02民初8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