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559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霖,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第五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6元,减半收取计384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孟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晓燕
书 记 员 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