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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4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审被告:夏苗苗,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审第三人:夏爱平,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关押于福建省建阳监狱。

原审第三人: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实发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雷美荣,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福州东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经济开发区东湖镇山岗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登均,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苗苗,原审第三人夏爱平、福建凯硕建设有限公司、福州东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江 舟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江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