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民初字第7044号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工业城B23栋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街道鼓屏路115号综合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