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民初字第6432号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