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漳州市古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952号
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接到鼓屏路115号综合大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0945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春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古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古雷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8958986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古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龙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