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297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驰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驰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闽01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驰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申请执行。2020年8月3日,福建驰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执29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启暖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伟鹏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