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民保字第415号
原告福建驰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新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59596355-0。
法定代表人陈诚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丹,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71号幸福新村4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何兆銮。
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养华。
原告福建驰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张雪珍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7层01办公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丽萍
人民陪审员 林 玉
人民陪审员 张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