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民初692号之一

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吴山镇程堂村将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9HEL8J。

法定代表人:林友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胜,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滨商住楼B-11号1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3463886Y。

法定代表人:陈美娥,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5383。

法定代表人:陈荣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就争议的事项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4128元,合计4153元,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锦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景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