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3134L。 法定代表人:谢平焰,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罗联乡马厝村马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346388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辉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镇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下镇村委会对本院冻结其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下镇村委会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账号为9090********的账户以及该账户中专项资金142831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1日,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冻结下镇村委会的案涉银行账户,由于冻结的账户中有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附万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因法院的冻结措施,现已经造成下镇村委会各项工作无法进行。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以申请再审,对此,下镇村委会认为,即使其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该债务也应该由上级拨付“武平县万安镇万欣路道路教育路工程(美丽乡村)”专项资金中支付,不应在其他专项资金中扣除。因下镇村委会村财困难,上级未予拨款,又逢年终岁尾之际,造成还款延迟,恳请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对方同意分期支付款项,同时解除案涉银行账户及账户内专项资金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航辉公司未作**。 下镇村委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22)闽0824执2177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两份、下镇村委会案涉账户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存款明细账一份、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第一页复印件一张、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业务凭证》复印件五份、《福建省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复印件四份。 本院查明,航辉公司与下镇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闽082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下镇村委会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航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闽0824执217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下镇村委会在银行的存款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申请冻结下镇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480000元,截至2022年11月7日止,实际冻结了案涉银行账户资金142997.23元。 另查明,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9日转账7000元至下镇村委会委会账户,款项用途为暴雨受灾应急救灾资金;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1日转账5000元至下镇村委会账户,款项用途为2022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资补助金;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7日转账48580元至下镇村委会账户,款项用途为2020年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费;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30日转账10200元至下镇村委会账户,款项用途为2022年9月份村干部工资;武平县慈善总会于2022年10月11日转账10856元至下镇村委会账户,款项用途为下镇村幸福家园项目募集资金(含企业配捐);武平县万安林业工作站于2022年10月27日交款54495元,该笔项目资金用途为2021年“三沿一环”***观带资金。 本院认为,下镇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下镇村委会未履行的部分可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款项,但对于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在可执行范围内。本案中,下镇村委会提供的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支付至下镇村委会账户的业务凭证、存款明细帐、《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等证据可以看出,本院冻结的下镇村委会案涉银行账户内资金中有7000元系暴雨受灾应急救灾资金、5000元系2022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资补助金、10200元为2022年9月份村干部工资、10856元系慈善总会幸福家园项目募集资金(含企业配捐)、54495元系2021年“三沿一环”***观带资金,以上五笔款项合计为87551元均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款专用资金,下镇村委会不能自主支配使用,不能视作下镇村委会自己的财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对上述款项采取强制措施。但本院冻结的下镇村委会案涉银行账户资金142997.23元中,除专项资金87551元外,另有55446.23元系下镇村委会可自主支配财产,本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据此,对下镇村委会要求解除本院对其账号为9090********账户及该账户中专项资金142831元的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开户的账号为9090********账户上银行存款87551元的冻结; 二、驳回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