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2055号
原告:漳州市**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3幢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31557748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罗联乡马厝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3463886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市**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8元,减半收取计3874元,由漳州市**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