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催字第2号
申请人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西滨商住楼B-11号1层店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永定区。
申请人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20807357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整,出票人为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岩市烟草公司永定分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兰兰
人民陪审员莫丽
人民陪审员余亿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