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69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709744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计3,741元,由***负担。
审判长黄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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