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81民初4104号
原告: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三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70974405N。
法定代表人:庄其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6266M。
负责人:姜光旺,村书记兼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鸿公司)与被告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岭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清、被告龙岭村委会负责人姜光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岭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金340,071元,逾期付款利息129,226元(以拖欠的工程款340,0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双倍即9.5%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并从2019年9月7日起以拖欠的工程款340,0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双倍即年利率9.5%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3,02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由龙岭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福鸿公司经招投标承包施工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公路工程,于2014年12月29日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签订《贡川镇龙岭道路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其中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公里850,000元。第三条约定合同价款为每公里850,000元。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款以每月进度的80%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5%)外,其余款一次性付清,否则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第七条约定,工程结束后15田内龙岭村委会负责组织验收。施工合同签订后,福鸿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2015年9月6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龙岭村委会同意交工并在《交工验收证书》的项目法人意见一栏由原村主任李兆贵签字,龙岭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保修期满后,龙岭村委会组织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进一步验收,并认可符合施工合同保修的约定,质量评价合格。之后,龙岭村委会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2016年12月28日(2016)建融造价字第045号对案涉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造价为139,207元。但龙岭村委会仅于2015年3月7日支付234,000元,2015年9月3日付款170,000元,2015年12月8日付款330,000元,2015年12月9日付款200,000元,2017年3月10日付款118,000元,合计付款1,052,000元。2017年5月10日,双方对应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龙岭村委会尚欠工程款340,071元,之后龙岭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综上事实,福鸿公司认为,福鸿公司施工的工程2015年9月6日经验收交付使用至今四年多,龙岭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龙岭村委会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付款的利息。
龙岭村委会辩称,其对尚欠福鸿公司工程款本金340,071元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福鸿公司以850,000元中标包干价承包本案公路工程,现福鸿公司已经收到1,052,000元工程款,龙岭村委会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尚欠福鸿公司工程款的问题;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明政文(2013)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工程量超过原合同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之规定,福鸿公司起诉的工程量已经严重超过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超过原工程量的64%左右),福鸿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在未履行重新招投标程序所完成的工程量,依法应当认定超过的工程量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工程已经严重超工程量,福鸿公司的工程款结算,从未经龙岭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该结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便龙岭村委会还需向福鸿公司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也应当由永安市贡川水东工业园区及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承担,不应由龙岭村委会承担,因贡川镇政府开发建设水东工业园区时,将龙岭村的原公路损毁,经村民多次向上级反映,由贡川镇政府牵头,经多次召开协商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由龙岭村委会做业主,负责本案的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工作,工程资金由贡川镇财政负责,因此,福鸿公司应向水东工业园区及贡川镇政府催讨工程款;福鸿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从2017年5月10日开始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因开发贡川镇水东工业园区发展需要,需将龙岭村至贡川集镇的道路进行改道改造,为此贡川镇政府多次开会研究,并在贡川镇党委(扩大)会议纪要中记载“关于龙岭村道改线问题。鉴于水工工业集中区的开发影响龙岭至集镇的村道通行,经多次征求龙岭村道改线所影响的行政村意见,现已确定龙岭村道改线方案。会议同意,从2011年4月1日算起,两年内铺设好龙岭村原村道接口至园区主干道道路。所需资金由镇政府和井岗村负责筹集”,在贡川镇第十三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3号中记载“会议明确,龙岭公路改路工程由龙岭村村委会为业主,龙岭新路设计宽4.5米,约长1.38公里,采取镇财政补助的方式,建设包干价为80万元/公里(不含征迁费和前期设计费),最终按验收实际长度结算补助款,镇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龙岭村委会为此亦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决定对龙岭道路进行改造,龙岭村委会作为业主就龙岭道路改造工程公开进行招标,最后由福鸿公司中标。为此,福鸿公司与龙岭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建设单位(甲方):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乙方):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贡川镇党委扩大会(2014)第23期纪要精神和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两委会议纪要精神,为解决龙岭村村民出行,甲方决定对龙岭道路改造公路。经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依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工程。2、工程造价:¥85万元/公里(包干价),附造价清单。二、工程质量和工期。1、质量等级:合格,质量要求按本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招标控制价执行。2、施工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工期六个月,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500元赔偿甲方损失,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为工程造价的5%;因业主或暴雨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延误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三、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1、合同价款:捌拾伍万元整/公里(¥85万元/公里)。2、本工程为每公里包干价合同,工程量以设计工程数量为依据,总长度以实际验收为准;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①重大设计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②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四、付款方式。……2、工程款支付:⑴工程款以每月进度的80%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5%)外,其余款一次付清;否则按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算。……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福鸿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6日交工验收,并由施工单位福鸿公司、监理单位将乐县路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以及项目法人龙岭村委会在《永安市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同意交工,交工验收证书上还载明“本合同段价款:原合同1,116,900元,实际1,622,027元;本合同段工期:原合同180日历天,实际210日历天。”该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经龙岭村委会、监理单位将乐县路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福鸿公司现场复查未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施工合同保修约定,并由该三方在《竣工(保修)验收记录》上盖章确认。之后龙岭村委会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道路改造公路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第(2016)建融造价字第045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现将贵处委托的永安市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的结算审核结果送给你们,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意见,逾期则按本通知核定价值办理。送审价值1,622,027元,审定价值1,392,071元,核减数229,956元。审核说明:本审核根据甲方送交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书等相关内业资料进行审核。”龙岭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福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于2016年12月16日在该份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建融造价字第045号《永安市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贵单位送审的永安市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结算),业经我司审核,现就审核结论报告如下。送审金额1,622,027元,核减金额229,956元,审定金额1,392,071元。审定金额大写:壹佰叁拾玖万贰仟零柒拾壹圆整。”
2017年5月10日,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就尚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由双方盖章确认了《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工程计算支付工程款清单》,清单载明:“一、经结算并审核后为1,392,071元。二、工程支付:1,052,000元,2015年3月7号凭证付234,000元,2015年9月3号凭证付170,000元,2015年12月8号凭证付330,000元,2015年12月9日凭证付200,000元,2017年3月10日凭证付118,000元。三、审核后价1392071-支付款1052000=余额340,071元。”龙岭村委会在该份清单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情况属实。结算清单签订后,龙岭村委会再无支付工程款。
2019年10月14日,福鸿公司以龙岭村委会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起诉,并向本院申请对龙岭村委会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福鸿公司为此向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支付保险费用1,200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中第二条第二项载明:“政府投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以下的发包方式,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占原合同5%-10%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超过原合同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关于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原因,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均认可因在施工过程中常出现山体滑坡,所以增加了护坡、挡墙、涵沟以及水沟的工程量,进而导致工程造价增加。龙岭村委会表示工程每增加一个工程量,均有口头请示镇领导。
福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交工验收书》、《竣工保修验收记录》、(2016)建融造价字第045号《永安市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工程计算支付工程款清单》复印件各一份。龙岭村委会围绕辩解意见提交如下证据: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项目汇总表、会议纪要、明政文(2013)233号文件。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及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工程计算支付工程款清单》,均有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盖章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诚信履行。涉案的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涉案工程经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后认为审定价值为1,392,071元,福鸿公司以及龙岭村委会对该审定价值不持异议并盖章予以确认,龙岭村委会亦在《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工程计算支付工程款清单》中确认了涉案工程的审定价值为1,392,071元、付款情况以及欠款情况,现龙岭村委会尚欠福鸿公司工程款340,071元至今未付,对此其负有偿付之民事责任,故而福鸿公司要求龙岭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0,07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龙岭村委会辩称因涉案工程量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上,依照三明市人民政府明政文(2013)233号文件的规定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而本案中福鸿公司未履行重新招标投标程序所完成的超合同工程量,应当认定无效,但本案中重新组织招投标程序的启动依赖龙岭村委会,龙岭村委会作为招投标程序的主动方,在明知该项规定的情况亦应主动启动该项程序,但其怠于履行,福鸿公司作为被动方负责协助和配合,其对未重新招投标并不存在过错,且《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亦约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可因设计变更、新增项目而发生工程量的增减,龙岭村委会对超合同的工程量本是知情,且与福鸿公司盖章确认了超合同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并主动履行了超合同工程量的付款义务,故龙岭村委会以超合同工程量未经重新招投标而请求确认超合同工程量无效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龙岭村委会作为民事主体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系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事务,并不能约束合同相对方,故而龙岭村委会以超合同工程量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由,要求确认超出工程量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龙岭村委会还辩称涉案的公路改造工程系因贡川镇政府以及水东工业园区将龙岭村的公路损坏,而同意出资给龙岭村建设的,该工程款应由贡川镇政府以及水东工业园承担付款义务,但福鸿公司以《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道路改造工程计算支付工程款清单》要求龙岭村委会履行付款义务,而施工合同以及结算清单的合同主体系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并非贡川镇政府以及水东工业园区,龙岭村委会与贡川镇政府以及水东工业园区的付款约定,系其三方约定,并不能约束福鸿公司,龙岭村委会作为业主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福鸿公司建设,福鸿公司依约完成工程,龙岭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而龙岭村委会辩称应由贡川镇政府以及水东工业园区承担付款义务,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员签订的《贡川镇龙岭道路改造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岭村委会应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则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算利息,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6日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因有增加工程量,工程造价在验收合格之时亦属于不确定状态,而涉案工程的实际造价直至2016年12月16日经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并由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盖章确认后才确定为1,392,071元,龙岭村委会应自次日即2016年12月17日起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龙岭村委会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其逾期未付款已造成违约,龙岭村委会应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双倍,即年利率9.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该期间的利息为86,330.8元(340,071元×9.5%÷12个月×32个月零2天=86,330.8元),而龙岭村委会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福鸿公司要求龙岭村委会支付其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200元,但福鸿公司与龙岭村委会并未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福鸿公司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因此福鸿公司提出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0,071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6,33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6,401.8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9元,减半收取4,16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89.5元,由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7.5元,由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承担6,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慧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