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81执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三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7097440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耀勇,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6266M。
负责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80780.04元,依法扣除本案执行费6394元,支付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532元,支付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287854.04元。剩余工程款本金52216.96元,利息104783.04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息合计15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同意从2020年起至2022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7000元。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81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