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1096号
原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建新乡新颐村下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6613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三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7097440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1.85元,减半收取计2190.925元,由原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颖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