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4847号
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蔗洲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21幢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7元,减半收取计4058.5元,由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